关于一般用医药品

根据《药品、医疗器械等质量、有效性及安全性确保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》第147条之7,现将相关信息明示如下。

店铺销售业的管理及运营相关事项

【许可类别】

店铺销售业

【店铺销售业者】

iEntEmerge Inc.

【许可证号】

船保第0167号(店铺销售业)

【有效期间】

2024年4月1日〜2030年3月31日

【店铺名称】

TFO药店

【所在地】

千叶县船桥市东船桥4丁目19番26号 中野木满大楼NO2 301号室

【主管自治体】

船桥市保健所(店铺销售业)

【店铺管理者姓名】

药剂师 山本悠贵

【在店内工作的药剂师、注册销售人员的类别、姓名及负责业务】

药剂师 山本悠贵(负责业务:店铺管理、销售、信息提供、咨询)

【当前在岗的药剂师、注册销售人员的类别及姓名】

药剂师 山本悠贵(工作日10:00〜16:00)

【经营的一般用药品类别】

指定第2类药品、第2类药品、第3类药品

※如销售的药品属于指定滥用防止药品,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确认、信息提供及销售限制。

【工作人员通过名牌等方式进行区分的说明】

药剂师穿着白大褂,并佩戴标有“药剂师 姓名”的名牌。

注册销售人员穿着白大褂,并佩戴标有“注册销售人员 姓名”的名牌。

一般工作人员穿着上述以外的服装。

【营业时间】

工作日10:00〜16:00

【实体店铺营业时间】

工作日10:00〜16:00

【进行特定销售的时间】

工作日10:00〜16:00

【专业人员接受咨询的时间】

工作日10:00〜16:00

【营业时间外可咨询时间】

【订单受理时间】

全年无休 24小时

【咨询及紧急联系方式】

电话:090-6920-9274

(仅提供日文服务/Japanese only)

电子邮箱:taxfreeonline_support@ient.co.jp

【店铺照片及显示陈列情况的照片】

 

 

需指导药品及一般用药品销售制度相关事项(定义及说明)

【需指导药品】

・作为一般用药品,其风险尚未确立的药品

・毒性或剧性较强的药品

【一般用药品】

一般用药品根据风险程度分为第1类至第3类。

【第1类药品】

・风险特别高的药品

・可能产生副作用等,需要特别注意的药品

【第2类药品】

・风险相对较高的药品

・少数情况下可能产生副作用的药品

【指定第2类药品】

第2类药品中,含有需要特别注意的药品成分的药品。

【第3类药品】

・风险相对较低的药品

・可能引起身体变化或不适的药品

【指定滥用防止药品】

指定滥用防止药品,是指滥用时可能导致中枢神经兴奋、抑制或产生幻觉,并经厚生劳动大臣指定为有必要防止滥用的药品。

对象成分包括麻黄碱、可待因、二氢可待因、苯海拉明、右美沙芬、伪麻黄碱、溴异戊酰脲、甲基麻黄碱,以及上述成分的水合物或盐类。

但外用剂及以生药为主要有效成分的制剂不在此限。

 

需指导药品、一般用药品的标示相关说明

药品包装(外盒、外包装)及随附说明书会标示风险分类。标示方式包括印刷标示、标签标示等。

1)需指导药品会标示为需指导药品

2)第1类药品会标示为第1类药品

3)指定第2类药品会将“2”的文字以方框标示(或标示为第②类药品)

4)第2类药品会标示为第2类药品

5)第3类药品会标示为第3类药品

6)指定滥用防止药品会标示“需确认”等字样

指定滥用防止药品会在产品的直接容器或直接包装上标示“需确认”等字样。

厚生劳动大臣规定数量以下的指定滥用防止药品,会将“需确认”文字以方框标示。

超过厚生劳动大臣规定数量的指定滥用防止药品,会将“需确认”中“需”的文字以圆框或方框标示,并以方框标示整体字样。

如直接容器或直接包装上的标示无法从外部确认,外部容器或外部包装也会一并标示。

 

需指导药品、一般用药品的信息提供及指导相关说明

1)需指导药品

在信息提供场所,由药剂师使用确认工具及书面资料,向使用者本人当面提供信息。药剂师可根据其判断,进行建议使用其他药品、建议就医等指导。

 

2)第1类药品

由药剂师使用确认工具及书面资料提供信息。药剂师可根据其判断,进行建议就医等指导。

 

3)指定第2类药品

药剂师、注册销售人员会积极提供相关信息。

4)第2类药品

药剂师、注册销售人员会努力提供相关信息(努力义务)。

5)第3类药品

药剂师、注册销售人员会视需要提供相关信息。

6)指定滥用防止药品

销售指定滥用防止药品时,药剂师或注册销售人员会以书面等方式提供信息,包括该指定滥用防止药品如被滥用,可能造成保健卫生方面危害的内容。

此外,会根据一般用药品的分类提供必要信息,并确认使用者是否已理解相关信息及是否有疑问。

销售时,药剂师或注册销售人员会确认年龄、其他药剂或药品的使用情况、指定滥用防止药品的购买或受让情况,以及确认购买目的为适当使用所需的事项等。

未满18岁者,将确认其姓名。此外,如拟购买超过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数量,或拟购买多个指定滥用防止药品,将确认其理由。

如无法完成必要确认或信息提供,或药剂师、注册销售人员判断指定滥用防止药品可能未被适当使用,可能会拒绝销售,并采取取消订单或停止配送等措施。

 

指定第2类药品在销售网站上的标示等说明,以及促使确认禁忌事项、咨询专业人员的标示

关于指定第2类药品,网站上会标示促使使用者确认禁忌事项的内容。此外,也会标示建议使用者就该指定第2类药品的使用,向药剂师或注册销售人员咨询。

 

指定滥用防止药品在销售网站上的标示等说明,以及促使咨询专业人员的标示

关于指定滥用防止药品,网站上会标示该药品如被滥用,可能造成保健卫生方面危害的内容。

此外,也会标示建议使用者就指定滥用防止药品的使用,向药剂师或注册销售人员咨询。

 

指定滥用防止药品的销售方法相关说明

关于指定滥用防止药品,如销售给未满18岁者,或销售超过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数量,将依法通过面对面方式,或通过可实时双向沟通的视频及语音通信方式,进行必要的信息提供及确认。

但不得向未满18岁者销售超过厚生劳动大臣规定数量的指定滥用防止药品,或销售多个指定滥用防止药品。

 

一般用药品在销售网站上的标示说明

按药效分类及风险分类进行标示。

 

指定第2类药品的陈列等相关说明

指定第2类药品会陈列在距离信息提供设备7米以内的范围。

 

指定滥用防止药品的陈列等相关说明

陈列指定滥用防止药品时,除根据药品分类采取相应陈列方式外,会陈列在购买者无法直接拿取的陈列设备、上锁的陈列设备,或距离信息提供设备7米以内且在药剂师或注册销售人员可目视确认的范围内。

实际药品将在购买者无法直接拿取的场所进行管理。

 

需指导药品及一般用药品的陈列相关说明

按照风险分类的药品,会按不同风险分类分开陈列。如专业人员不在场,药品销售区域将关闭,关闭期间不得销售药品。

※实体店铺经营的一般用药品:指定第2类药品、第2类药品、第3类药品

【按风险分类陈列】

即使属于同一药效群,也会按风险分类集中陈列,避免不同风险分类混合。

【需指导药品及第1类药品的陈列】

为使购买者在购买前能由药剂师当面直接取得相关信息,会陈列在购买者无法直接拿取的场所。

【指定第2类药品、第2类药品、第3类药品的陈列】

第2类药品、第3类药品会分开陈列。

 

一般用药品的使用期限相关说明

将寄送距离使用期限尚有100日以上的药品。

 

药品造成健康损害时的救济制度相关说明

【药品副作用损害救济制度】

如正确使用药品后仍发生健康损害,受害者可能可适用“药品副作用损害救济制度”。(部分药品及副作用不适用救济制度)

 

【咨询窗口】

电话:0120-149-931

受理时间:上午9:00~下午5:00(周一至周五,法定节假日及年末年初除外)

 

药品可能无法被适当使用时的措施

如药剂师或注册销售人员根据购买者的购买情况等判断,药品可能无法被适当使用,可能会采取取消订单或停止配送等措施。

关于指定滥用防止药品,如未完成必要确认或信息提供,或无法确认其购买目的为适当使用,也可能会采取取消订单或停止配送等措施。

 

确保个人信息适当处理的措施

将根据本网站的隐私政策适当处理个人信息。